若在同一課稅年度的不同期間,發生房屋租金支出及購屋借款利息,財政部表示,原依所得稅法規定,僅可擇一扣除,不可重複申報;但若為分別符合購屋自住及租屋自住事實,且費用期間不重複的前提下,就可按其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,分別計算扣除限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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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說明,依所得稅法規定,納稅義務人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,需減除該申報戶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,以其淨額申報,每戶申報上限30萬元;房屋租金支出部分,若為自住非供營業使用者,每戶申報上限12萬元。而若是納稅義務人同一年度,同時發生租屋自住及購屋自住的事實,在其費用期間不重複的前提下,可按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,分別計算扣除限額。

該局舉例說明,假設甲君105年度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萬元,在同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共182天有在外租房,租金支出共72,000元,由於可申報的上限為59,672元(12萬×182÷366),因此僅可扣除租金支出59,672元。若當年度甲君有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支出24萬元,其實際繳息期間為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,在費用期間不得重複規定下,依繳息天數184天(10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)計算利息支出,再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,可扣除金額為110,655元(24萬×184÷366-10,000),而可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的上限為150,819元(30萬×184÷366),因此可全額扣除110,655元。(工商時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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